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7年度,1041號
TYDV,87,訴,1041,200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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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秋雄律師
  被   告 高鼎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__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三、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__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 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江德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B書 記 官 顏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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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鼎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