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627號
KSDV,109,司促,21627,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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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27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羅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六個月(含)每
  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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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