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伍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寺於民國108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27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
9月11日止累計260,697元正未給付,其中256,494元為本金
;3,41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8月25日止累計55,810元正未給付
,其中52,330元為消費款;2,580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寺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計│
│ │256494│ │9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寺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2330 │ │8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