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87年度,34號
TYDV,87,家訴,34,200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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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九一號
  聲 請 人 昌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添榮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相 對 人 陳愛齡
        陳良全
        陳澤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陳良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良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孟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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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