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550號
KSDV,109,司促,21550,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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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簡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零參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簡麗蘭於93年05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
  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1500
  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
  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
  息共計544,03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155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簡麗蘭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8684元 │     │2月2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簡麗蘭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
│  │117708元│     │2月18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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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