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270號
KSDV,109,司促,21270,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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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70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陳天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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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