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5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宥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⑴新台幣柒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⑵
新台幣肆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⑶新
台幣陸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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