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158號
KSDV,109,司促,21158,202009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5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宥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⑴新台幣柒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⑵
  新台幣肆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⑶新
  台幣陸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