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柯健珹(原名:柯家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玖萬柒仟零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台幣參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零
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伍拾玖萬柒仟玖佰貳拾
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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