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039號
KSDV,109,司促,21039,2020092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39號
 
債 權 人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森 


債 務 人 杰陽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雪 
債 務 人 賈薏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杰陽旅行社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
  玖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賈薏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貳仟捌佰
  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第㈠、㈡項給付,若債務人中任一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另
  一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杰陽旅行社有限公司賈薏錂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
  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陽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