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39號
債 權 人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森
債 務 人 杰陽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雪
債 務 人 賈薏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杰陽旅行社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
玖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賈薏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貳仟捌佰
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第㈠、㈡項給付,若債務人中任一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另
一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杰陽旅行社有限公司、賈薏錂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
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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