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宇芬
債 務 人 李榮祥
一、債務人李宇芬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參
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三四六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佰貳拾肆萬捌仟捌佰
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零點二五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
五零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李宇芬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榮祥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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