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758號
KSDV,109,司促,20758,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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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宇芬 


債 務 人 李榮祥 

 
一、債務人李宇芬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參
  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三四六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佰貳拾肆萬捌仟捌佰
  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零點二五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
  五零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李宇芬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榮祥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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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