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葉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參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葉美麗於91年07月3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訂信用
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
金轉帳交易,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
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73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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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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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黃葉美麗 │自民國94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195961元│ │月20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9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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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黃葉美麗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10145元│ │6月29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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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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