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597號
KSDV,109,司促,20597,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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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59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梁雅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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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