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545號
KSDV,109,司促,20545,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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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5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金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金河於93年03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另借款新
  臺幣150000元整。並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
  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9年度司促字第2054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金河  │暨自起息日94│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29360元 │     │年11月17日起│月31日止  │       │
│  │    │     ├──────┼──────┼───────┤
│  │    │     │及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年9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陳金河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9743元 │     │7月08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陳金河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
│  │119474元│     │7月20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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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