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383號
KSDV,109,司促,20383,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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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郭騰鴻(原名:郭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騰鴻(原名:郭春榮)於民國96年2月6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9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8月13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289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
  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
  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
  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騰鴻(原│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6269 │名:郭春榮│08月 14日  │      │       │
│  │元  │)431   │起     │      │       │
│  │   │178016  │      │      │       │
│  │   │0000000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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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