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郭騰鴻(原名:郭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騰鴻(原名:郭春榮)於民國96年2月6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9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8月13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289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
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
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
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騰鴻(原│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6269 │名:郭春榮│08月 14日 │ │ │
│ │元 │)431 │起 │ │ │
│ │ │178016 │ │ │ │
│ │ │0000000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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