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231號
KSDV,109,司促,20231,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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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3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宋丁妹 

債 務 人 宋念倫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宋聰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
  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宋融生(原名:宋國豪)發支付命令
  ,惟宋融生(原名:宋國豪)戶籍係設於高雄巿小港戶政事
  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
  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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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