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228號
KSDV,109,司促,20228,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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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2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謝浦澤 
債 務 人 施伃芯



法定代理人 施羽芹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吳宗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貳萬陸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零陸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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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