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90號
債 權 人 林永欽
債 務 人 陳洲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貳萬捌仟伍佰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