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178號
KSDV,109,司促,20178,202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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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7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名晉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崑富 
人          
債 務 人 張婷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貳仟捌佰參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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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晉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