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540號
KSDV,109,司促,19540,202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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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40號
 
債 權 人 名帥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奕宏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秀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 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許秀香已於民國90年5月22 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 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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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