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82號
異 議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榮淳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賴政霖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
國109 年8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 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業已補正系爭契約經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同意之 釋明文件,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 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