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92號
KSDV,109,勞補,192,202009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2號
原   告 蕭君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惠英即馬上送製冰廠間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萬4,640元(含勞健保費240,000元、
勞工退休金213,12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08,000元、加班費各
174,000元、299,52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惟
其中除勞健保費以外之794,640元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
資及退休金涉訟,應徵裁判費8,7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8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496元(11,296元-5,800元=5,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