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90號
KSDV,109,勞補,190,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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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0號
原   告 翁主性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葉月珍永健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
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9萬0,888元、工資17萬6,548
元,共計26萬7,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暫免徵收裁
判費2/3即1,9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聲明第2項
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
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3,957元(2,870-1,913
+3,000=3,957),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9年度救
字第155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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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