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陳澤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
下同)551萬3,697元及其利息,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
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
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8,549元(計算式:55,648元×1/3=18,54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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