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7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謝怡廷
吳豐竹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柏瑜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萬6,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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