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77號
KSDV,109,勞補,177,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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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7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謝怡廷 
      吳豐竹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柏瑜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萬6,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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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