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王宥程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10元,然附表一部分,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3分之2即740元(計算式:1110×2/3=740,元以下四
捨五入),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370元(計算式:0000-000=370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
度救字第13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
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
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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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金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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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休未休工資 │1501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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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加班費 │3240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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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資遣費 │1656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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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預告工資 │17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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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提撥6%退休金 │248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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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計 │1064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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