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71號
KSDV,109,勞補,171,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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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王宥程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10元,然附表一部分,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3分之2即740元(計算式:1110×2/3=740,元以下四
捨五入),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370元(計算式:0000-000=370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
度救字第13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
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
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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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金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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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休未休工資 │15011 元         │
├──┼───────┼─────────────┤
│ 2 │加班費    │32408 元         │
├──┼───────┼─────────────┤
│ 3 │資遣費    │16563 元         │
├──┼───────┼─────────────┤
│ 4 │預告工資   │17600 元         │
├──┼───────┼─────────────┤
│ 5 │提撥6%退休金 │24840 元         │
├──┼───────┼─────────────┤
│  │ 總計    │10642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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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