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57號
KSDV,109,勞補,157,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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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侯聖泰 
      邱曉彤 
      黃閔楨 
      陳美伶 
前 列四人 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
共同輔助人     

法定代理人 鄧學良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
  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
  過5 年者,以5 年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勞動事
  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固為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所明定。惟所謂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學說上稱為客觀的訴之合併,或稱訴訟客體之
  合併,即同一原告對於同一被告,以數項法律關係為訴訟標
  的(如同時請求清償借款及給付租金),依同一訴訟程序提
  起之訴訟,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明示係關於訴之客觀合併
  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等語自明。所謂共同訴訟,乃屬訴之主
  觀合併,係基於訴訟經濟、訴訟便利及防止裁判牴觸之目的
  而設,依首開說明,於訴之主觀合併情形中,關於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即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之適用。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法院調查結果,聲請人侯聖泰等4
  人聲明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聲請人出生日
  如附表「出生日期」欄所示,自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日起至其
  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超過五年,應以最長期間5 年之收入
  總數核算訴訟標的之價額。但是聲請人每月收入因包括獎金
  而不固定,因此以聲請人提出調解聲請前六個月【即民國(
  下同)109 年2 月至7 月】之平均月收入作為計算基礎。又
  本件為主觀合併,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各聲請人對相對人欲確
  認之僱傭關係而個別認定,故各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至於聲請人聲明請求確認「
  中華電信」與「瑋智公司」、「萬寶華公司」、「吉宏公司
  」、「東洲公司」、「宏華公司」間承攬契約無效部分,其
  訴訟目的與確認僱傭關係一致,且核定之價額亦不超出前揭
  核定之價額範圍,故不併算之。
三、結論:本件各聲請人應徵調解聲請費各如附表「應徵調解聲
  請費」欄所示,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
┌────┬────┬──────┬──────────┬─────┐
│聲請人 │出生日期│平均工資  │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調解費│
│    │    │      │  (計算式)    │     │
├────┼────┼──────┼──────────┼─────┤
侯聖泰 │64年3 月│新台幣(下同│3,348,480元     │2,000元  │
│    │23日  │)55,808元 │(55,808元×60月) │     │
├────┼────┼──────┼──────────┼─────┤
邱曉彤 │59年2 月│49,596元  │2,975,760      │2,000元  │
│    │21日  │      │(49,596元×60月) │     │
├────┼────┼──────┼──────────┼─────┤
黃閔楨 │71年7 月│43,860元  │2,631,600      │2,000元  │
│    │22日  │      │(43,860元×60月) │     │
├────┼────┼──────┼──────────┼─────┤
陳美伶 │63年7 月│64,512元  │3,870,720      │2,000元  │
│    │7 日  │      │(64,512元×6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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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