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54號
KSDV,109,勞補,154,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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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張珍麗 


被   告 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財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
法第11、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確認僱傭關係屬因定期給付涉
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查原告為52年9 月
23日生,則原告自被告解雇之日起即109 年6 月4 日起至其強制
退休65歲為止,已超過五年,依前揭規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最長期間5 年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
茲以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23,800元,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
428,000 元(計算式:23,800元/ 月x ( 12x5) 月= 1,428,000
元)。再者,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確認
勞資爭議調解無效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
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之確認僱
傭關係之價額定之,故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即為15,157元
,再依上開規定,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052 元(計算式:
15,157元- 10,105元=5,0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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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