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陳育志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法扶律師
被 告 國際船舶理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2 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
幣(下同)47,206元【加班費17,357元+ 國定假日加班費15,446
元+ 特休未休工資3,975 元+ 資遣費9,827 元+ 提撥勞退601 元
= 47,20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依前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 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33
元(1,000 元-667 元= 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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