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09年度,83號
KSDV,109,勞專調,83,202009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相對人即原告 蔡琦瑛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之 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情形顯失公 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勞動事件法第 6 條第1 項前段、第7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為被告公司退職員工,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退休金差 額,主張勞務提供地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上開事實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則即使兩 造曾合意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雙方因契約涉訟之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該以雇主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管轄法院之約定, 對屬經濟弱者之勞工明顯不公平,則聲請意旨執上開管轄合 意之約定,聲請移送本件訴訟(含前置調解程序),依上開 規定,當認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