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何駿延
相 對 人 祥運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9 年8 月2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09 年8 月31日前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42,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9 年8 月2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 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 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 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 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9 月 1 日函暨同年8 月2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薪轉存 摺暨內頁在卷可證,據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 相符,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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