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434號
KSDV,109,勞執,434,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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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孫唯倫 


相 對 人 祥運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一項所載「一、…資方(祥運水產有限公司)就本案有關工資、資遣費等爭議,同意給付勞方…孫唯倫合計新臺幣40,584元,…雙方達成和解。前開金額資方同意於109年8月31日(含)前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積欠之工資、資遣費等部分 ,於民國109 年8 月2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9 年8 月 31日前將新臺幣(下同)40,584元(含3月薪資30,000元、 資遣費10,584元,合計40,584元),匯入聲請人之薪轉帳戶 完竣,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間之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 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8 月28日勞資爭議 解紀錄、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為證,經核無訛。是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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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運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