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342號
KSDV,109,勞執,342,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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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王苡霖 
相 對 人 聖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案經本會斡旋,資方與勞方就109年1月及同年2月薪資達成和解金額新臺幣(下同)191,467元。(二)資方(即相對人)同意就上述金額自109年7月起,平均分為6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勞方所積欠金額之六分之一,如有餘數,均併入第6期給付完竣,如給付期日遇有國定例假日等金融機構非營業日,資方得遞延至次一金融機構營業日匯款,資方如有一期未全額給付或遲延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逕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調解內容,其中167,267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09年6月10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結果為:「(一)案經本會斡旋,資方與勞方就109年1月及 同年2月薪資達成和解金額191,467元。(二)資方(即相對人 )同意就上述金額自109年7月起,平均分為6期,按月於每 月10日前給付勞方所積欠金額之六分之一,如有餘數,均併 入第6期給付完竣,如給付期日遇有國定例假日等金融機構 非營業日,資方得遞延至次一金融機構營業日匯款,資方如 有一期未全額給付或遲延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勞 方得逕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詎相對人僅於107年7月 10日給付24,200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就餘款167,267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 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相對 人於107年7月10日給付24,200元後,即未再依前開調解內容 履行,其餘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聲請人提出其薪資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則扣除相對人已履行部分,尚有16 7,267元未給付。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 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就餘款167,267元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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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