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305號
KSDV,109,勞執,305,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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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賴怡辰 
相 對 人 達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智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第1點所載「一、…資方(即相對人)將於109年7月
23日依據勞資雙方確認之積欠金額統計表所載數額(按統計表記
載積欠聲請人賴怡辰:109年6月薪資2萬7600元、109年7月薪資9
200元、資遣費2萬8500元,合計6萬5300元),以匯款方式一次
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個人帳戶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積欠之薪資、資遣費部分,
  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9 年7 月23
  日將109年6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7600元、109年7月薪
  資9200元、資遣費2萬8500元,合計6萬5300元,匯入聲請人
  之薪轉帳戶完竣,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間之薪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 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7 月22日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為證,並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關字第10938352800號函暨附件二更正紀錄等件可考 ,經核無訛。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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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