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葉紋杏
訴訟代理人 陳信維律師
被 告 陳以錚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吳欣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彥霖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李莉玲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鄧怡君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