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7號
上 訴 人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本院108 年度海商字第 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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