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93號
KSDV,105,建,93,20200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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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
國109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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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