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97號
KSDM,109,訴,397,202009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7號
                         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兆妤




      蔡承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兆妤蔡承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