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仲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2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仲軒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補充被告林仲軒係「 基於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000名譽之犯意」,並另補充被 告之抗辯不可採之理由如後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訊據被告固承認有在Dcar d 網站張貼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文字,惟矢口否認有誹謗之犯 行,辯稱:伊只是把聽到的事實或顧客的抱怨貼上網等語。 惟按名譽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評價,為個人在 社會活動中之一種重要之生活利益,為使個人名譽不受他人 無端之破壞,因之刑法乃設專章加以保護。次以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 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可參。而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其所謂之「散布」,係指散播 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者而言。另 細繹刑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量文字、圖 畫之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 、持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而電磁紀錄 是表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等亦僅係表 現文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猶有甚者,乃電磁 紀錄方式呈現文字散布之程度無遠弗屆,危害法益之程度更 深更廣,應論以加重誹謗罪,始為適當。觀諸被告張貼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指摘、傳述告訴人曾詠翔特定具體 事實,客觀上足使一般閱覽之不特定大眾,就所指涉特定之 具體事實有所認知,已非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堪以比擬 ,而上開文句,衡諸社會常情,足使人對告訴人之人格、名 譽、操守產生負面評價,顯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甚明,應 屬誹謗之文字無訛。又被告在Dcard 網站發表如附件附表所
示之文字內容,供不特定人得以隨時觀覽,足認被告具有供 不特定人觀覽以散布於眾之意圖無訛;末按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固有明文。查被告於偵 訊中陳稱:這些話沒有證據,那些都是聽說的,我沒有辦法 拿出證據等語(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2264 號卷第19頁),足見被告未能提出其誹謗事實之來源,其上 開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為採。被告既未能提出任何 資料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則被告指摘、傳 述告訴人有如附件附表所述之事,核屬杜撰之詞,自無從依 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規定解免其刑。綜上所述,本案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已於108 年12月27日修正 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 原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 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佈文字誹謗罪。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內, 接續張貼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內容文字,侵害同一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三、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人,不思理性處理糾紛,僅因細故 對告訴人有所不滿,未詳加查證,即率爾在Dcard 網站上散 布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言論,犯後猶否認犯行,難認其有 意識自身行為有何不當之處,且迄今均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雙方無法達 成和解,乃因告訴人請求賠償新臺幣30萬元及簽立悔過書1 份,被告表示無法接受而無法合致,有本院刑事調解案件簡 要記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尚非全然無和解意願,未能達 成和解之原因不能全然歸於被告一方;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 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 ,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2264號
被 告 林仲軒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居高雄市○鎮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仲軒與曾詠翔均為旅遊業從業人員,林仲軒意圖散布於眾 ,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高雄市○鎮區○○ 街00號之住處內,以其向附表所示帳號申辦人借得之帳號、 密碼,在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Dcard 網站上,留言 傳述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事項,供不特定Dcard 使用者共見共 聞,足以毀損曾詠翔之名譽。嗣曾詠翔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發覺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曾詠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仲軒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上網發 表上開留言之情不諱,惟否認蓄意辱罵告訴人,辯稱:只是 把聽到的事實或顧客的抱怨貼上網云云,核與告訴人曾詠翔 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證人林玟萱、謝涵宇、嚴爾萱、陳竑
孝、鄭雅庭、詹家瑋等之證述可佐,並有Dcard 留言擷圖11 張及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2 日狄卡字第 1080321011號函1 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 告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為之加重毀謗犯嫌,係於密切接近之 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 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檢 察 官 林俊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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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時間│被告留言內容 │Dcard 帳號│帳號申辦人│
│ │ │ │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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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9月│「之前請心假期的阿翔來介紹真的│中華科技大│鄭雅婷 │
│ │15日16時│超色,眼睛直盯朋友胸部,想裝沒│學國際商務│ │
│ │57分 │看到都難,色呸當然最後直接淘汰│與行銷系 │ │
│ │ │」(文章標題:#畢旅#泰國,睿│ │ │
│ │ │盛旅行社、回應樓層 B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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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12 │「導遊不大會講中文,也很少再介│致理科技大│嚴爾萱 │
│ │月1日21 │紹景點,整體下來大家都覺得很爛│學 │ │
│ │時56分 │,我們接洽的業務是曾詠翔,完全│ │ │
│ │ │不推」(文章標題:「總整理」心│ │ │
│ │ │假期#泰國#畢旅#優惠#推薦#│ │ │
│ │ │評價#業務#導遊、回應樓層 B1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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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12 │「心假期根本雷,行程玩的很少,│輔仁大學 │陳宣羽 │
│ │月2日19 │飯店又糟糕,根本沒有業務曾 XX │ │ │
│ │時28分 │當初說的那麼棒,泳池趴遇到解嗨│ │ │
│ │ │的只能白眼整晚,完全不推」(文│ │ │
│ │ │章標題同上、回應樓層 B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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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年12 │「當初也是網路爬文看到文宣影片│銘傳大學 │陳竑孝 │
│ │月2日20 │,心假期給我感覺是最讚的,後來│ │ │
│ │時49分 │也是找到樓上說的曾 X 翔來介紹 │ │ │
│ │ │…心假期的介紹整個都是天花亂墜│ │ │
│ │ │的講,說沙美島多棒有多棒,泳池│ │ │
│ │ │趴都妹子可以玩到炸,我們獨家的│ │ │
│ │ │行程之類的,原來都是夢啊…然後│ │ │
│ │ │又看到上面的評價,有點慶幸還好│ │ │
│ │ │沒有選這間不然就毀了ㄏㄏ…」(│ │ │
│ │ │文章標題同上、回應樓層 B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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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年12 │「 B20 就是這間飯店,當初心假 │致理科技大│嚴爾萱 │
│ │月2日23 │期的曾 X 翔跟我們說多漂亮,現 │學 │ │
│ │時6分 │場整個傻眼到無極限,然後我們跟│ │ │
│ │ │業務反應,還跟我們說海島就將就│ │ │
│ │ │一點,如果是這樣,一開始就不要│ │ │
│ │ │講的天花亂墜,真的爛到爆」(文│ │ │
│ │ │章標題同上、回應樓層 B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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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年12 │「當初跟朋友也是想到可以到沙美│臺北市立大│張嘉祥 │
│ │月2日23 │島玩的才選心假期,真心不推,沙│學 │ │
│ │時20分 │美島飯店真的爛到爆炸跟業務當初│ │ │
│ │ │說的完全不一樣真的很傻眼,行程│ │ │
│ │ │也說多豐富等等的結果空檔時間超│ │ │
│ │ │多每天根本沒事做…我記得業務是│ │ │
│ │ │什麼翔的,真心不推,勸你們不要│ │ │
│ │ │」(文章標題同上、回應樓層 B2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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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年12 │「泳池趴無聊到爆炸,整個類似多│中國文化大│謝涵宇 │
│ │月3日20 │校多系聯誼的聖誕夜店趴,一群人│學 │ │
│ │時35分 │尷尬癌發作到崩潰,自己這一群窩│ │ │
│ │ │在旁邊喝酒等時間到,業務絕對不│ │ │
│ │ │業配,但是千萬不要選到心假期一│ │ │
│ │ │個曾什麼翔,只會說大話結果到當│ │ │
│ │ │地什麼都不一樣」(文章標題:泰│ │ │
│ │ │國畢旅#心假期#天馬 gtr 立威 │ │ │
│ │ │旅行社#泳池趴比較、回應樓層 │ │ │
│ │ │B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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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7年12 │「當初心假 X 的業務跟我們講說 │魯宅硬起來│詹家瑋 │
│ │月4日1時│泳池趴有多好玩…個人完全不推心│ │ │
│ │28分 │X 期,最扯的是那個業務答應要帶│ │ │
│ │ │我們後來出去不是他…完全氣炸,│ │ │
│ │ │人我就不要講了…有個羊羽字」(│ │ │
│ │ │文章標題同上、回應樓層 B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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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7年12 │「不推心假期的曾什麼翔色色的」│中國科技大│林玟萱 │
│ │月26日19│(文章標題:泰國畢旅-心假期、 │學 │ │
│ │時18分 │回應樓層 B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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