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9年度,278號
KSDM,109,審交附民,278,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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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王琛斐

      黃張福妹

      黃瀅蓁
      黃豐邦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   告 黃玉邁




      黃英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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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