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75號
KSDM,109,單聲沒,75,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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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芷萱(原名曾孝珍)



      柯士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
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下稱乙○○二人)因 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無線電1 個、電磁門遙控器1 個、臨檢燈遙控器1 個、無線電1 個、 排班表1 張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3,200元,均為被告二人 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之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 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 度台非字第176 號判例參照),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之規定 雖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然仍屬刑法規定之範疇,自有一 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 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二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802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通知書及報 告書在卷可參。而該案所查扣之無線電1 個、電磁門遙控器 1 個、臨檢燈遙控器1 個、無線電1 個、排班表1 張等物, 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1346號判決諭知沒收在案,有卷 附上開刑事簡易判決1 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該扣案 物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於實體判決諭知沒收,即不得再行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另扣得之現金13,200元,因男客王振展尚 未支付性交易之代價即為警查獲,業據證人王振展於警詢中 證述明確(見警卷第33頁),堪信該性交易之對價尚未交付 ,難認係被告二人本案犯罪所得之物。從而,聲請人就上開 扣押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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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