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72號
KSDM,109,單禁沒,172,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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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信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陸玖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信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驗後淨重0.069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 包送驗 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109 年1 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123 號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138 號卷第49頁)存卷可 佐,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 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 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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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