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62號
KSDM,109,單禁沒,162,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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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賜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伍零肆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賜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99 、73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 色結晶1 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9 年7 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 0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8 年度緩字第2153號 卷第5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 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 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而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沒收依據 ,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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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