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8年度,40號
KSDM,108,訴緝,40,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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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
第1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清山雖可預見提供自己之身分證 資料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之公 司收受或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竟接受綽號「林太太」之請託,以每個月新台幣 (下同)5,000 元之代價,與綽號「林太太」共同基於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陳清山自 民國92年4 月起迄93年8 月止,擔任址設台南市○區○○街 000 巷0 號1 樓「志詳事業社」(另於93年7 月間遷移至高 雄市○○區○○路000 號1 樓)之名義負責人,並為商業會 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 人;渠等均明知「志詳事業社」為虛設行號,並無實際進銷 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 括犯意,自93年2 月11日起至93年8 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 95年6 月19日)止,連續開立「志詳事業社」統一發票,交 付予附表一所列「彬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起訴書 誤載為27家)公司,共計149 紙,合計金額為3,081 萬 1,348 元,供附表一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154 萬571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課稅之正確性。又取得如附表二所列「勝鵬有限公司」等 5 家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75 紙,總計金額3,095 萬8,854 元,充做進項憑證,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 「志詳事業社」之會計憑證,據以扣抵稅額154 萬7,954 元 ,而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陳 清山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記憑證罪嫌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 條亦規定甚詳。又被告行為



後,關於追訴權時之規定先後兩次修正,分別為於94年1 月 7 日修正、94年2 月2 日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及108 年12月6 日修正、108 年12月31日公布、109 年1 月2 日施 行,參酌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定有:「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 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於108 年12月6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 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故於新法施行後,即應適用 上開新法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 修正如前述,而修正前、中、後之刑法第80條、第83條關於 追訴權時效期間及其停止原因等規定不同,其中新法第80條 第1 項將時效期間大幅拉長,且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經過期 間較長,較之舊法即被告行為時法(94年1 月7 日修正前) 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94年1 月7 日修正前刑 法第8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 94年1 月7 日修正前刑法規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清山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 捐犯行,固認為其最後犯罪行為日為95年6 月19日,惟查遍 觀公訴意旨所實際檢附之如附表一所示志詳事業社所開立發 票之日期,其最後開立日為開立予連廷實業有限公司之93年 8 月30日(詳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檢送證物二卷第28頁) ,故本件之最後犯罪日應為93年8 月30日,公訴意旨就此容 有誤認,應予更正。
四、本件被告所犯上開犯行之最後犯罪日為93年8 月30日,已如 上述,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經本院於99年8 月5 日發 布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3 項 「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時效期間4 分之1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有關案件於偵查、審判進行中,不發 生時效進行問題之解釋,被告所涉前揭各罪之追訴權時效均 應於107 年12月4 日完成,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最重本刑 為有期徒刑5 年,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 捐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3 年,其等追訴權時效期間依 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為10年,加計追訴 權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4 分之1 期間,共為12年6 月 。
(二)本案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為96年3 月14日(見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193號卷之收案日期章),至96年 12月27日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第一次)之日



止,共計9 月13日;被告於98年7 月22日第一次通緝到案 ,至99年8 月5 日本院發布通緝(第二次)之日止,共計 1 年又14日,均因偵查、審判進行中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
(三)惟所謂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3 項規 定,除提出起訴書外,並應連同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檢察官製作起訴書後,案件移送法 院之前,法院並無法進行審判,故審判進行中不生時效進 行之期間,應由案件移送繫屬法院之日起算。本件檢察官 於99年3 月31日提起公訴(製作起訴書日期)至99年4 月 22日案件繫屬法院之日止,相差22日之期間,追訴權時效 仍繼續進行,應予扣除。
(四)綜上,本案追訴權時效完成日均應為107 年12月4 日(計 算式:93年8 月30日+12年6 月+9 月13日+1 年14日- 22日=107 年12月4 日)。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犯上開罪嫌之追訴權時效均已於107 年12月4 日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 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刑法第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一【開立不實銷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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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公司名稱 │負責人│張數 │銷貨金額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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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彬鑫企業股份有限公│諶銘郁│29張 │484萬7,500元│24萬2,375元 │
│ │司 │ │ │ │ │
├──┼─────────┼───┼───┼──────┼──────┤
│ 2 │信男國際貿易有限公│劉素瓊│8張 │167萬2,700元│8萬3,636元 │




│ │司 │ │ │ │ │
├──┼─────────┼───┼───┼──────┼──────┤
│ 3 │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洪源隆│23張 │589萬6,180元│29萬4,809元 │
│ │司 │ │ │ │ │
├──┼─────────┼───┼───┼──────┼──────┤
│ 4 │森東國際開發有限公│胡秋桂│6張 │66萬元 │3萬3,000元 │
│ │司 │ │ │ │ │
├──┼─────────┼───┼───┼──────┼──────┤
│ 5 │明韋有限公司符捷 │5張 │59萬6,350元 │2萬9,818元 │
├──┼─────────┼───┼───┼──────┼──────┤
│ 6 │維特靈企業有限公司姜建中│5張 │56萬5,800元 │2萬8,2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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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王朝小吃店 │簡玉蓮│6張 │54萬9,190元 │2萬7,4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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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龍合大飯店游振富│4張 │54萬3,394元 │2萬7,1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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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吉佳企業社 │張秋田│7張 │68萬6,850元 │3萬4,3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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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永圖貿易有限公司蔡曉芳│19張 │450萬1,400元│22萬5,070元 │
├──┼─────────┼───┼───┼──────┼──────┤
│ 11 │連廷實業有限公司詹興海│13張 │317萬,520元 │15萬8,526元 │
├──┼─────────┼───┼───┼──────┼──────┤
│ 12 │明光食品有限公司陳建亘│9張 │224萬5,860元│11萬2,2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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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桃屋食品行陳美萍│8張 │100萬2,000元│5萬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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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暐宏實業有限公司鄧青權│4張 │54萬5,000元 │2萬7,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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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鴻榮國際貿易有限公│李天縱│6張 │81萬3,940元 │4萬703元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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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海大王海產有限公司林永烈│3張 │30萬2,350元 │1萬5,1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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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圓理想事業有限公司姚添富│3張 │50萬100元 │2萬5,0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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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民勗有限公司 │胡少豐│3張 │30萬6,600元 │1萬5,3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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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政興食品行林錦政│1張 │10萬80元 │5,0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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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永華勝企業股份有限│陳旺樹│1張 │15萬100元 │7,505元 │




│ │公司五權營業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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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勵好餐廳劉巧華│1張 │10萬元 │5,000元 │
├──┼─────────┼───┼───┼──────┼──────┤
│ 22 │郅威國際貿易有限公│吳明秋│3張 │30萬300元 │1萬5,015元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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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錦欣食品行林錦標│1張 │10萬80元 │5,0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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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芊芳有限公司饒聞浦│2張 │30萬1,000元 │1萬5,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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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金馬食品工業有限公│洪世源│2張 │30萬800元 │1萬5,040元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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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釋尊素齋店有限公司│陳彥宏│3張 │20萬760元 │1萬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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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取得不實進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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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公司名稱 │負責人│張數 │進貨金額 │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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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勝鵬有限公司張達明│134張 │2,661萬1,525│133萬,580元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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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勇男企業有限公司 │陳勇男│9張 │266萬9,700元│13萬3,4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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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歐聖鐘│1張 │600元 │30元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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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台灣日郵碼頭股份有│六田裕│3張 │6,600元 │330元 │
│ │限公司 │行 │ │ │ │
├──┼─────────┼───┼───┼──────┼──────┤
│5 │聯慶報關企業股份有│江杏娥│1張 │3,000元 │150元 │
│ │限公司 │ │ │ │ │
├──┼─────────┼───┼───┼──────┼──────┤
│6 │上慶通運股份有限公│高福利│1張 │9,500元 │475元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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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彬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特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大王海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理想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圖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光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芊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