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04號
108年度訴字第8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甄
選任辯護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董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121
號、第9643號、第11452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9949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簡甄無罪。
理 由
一、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簡甄明知目前社會上 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追究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 金融帳戶轉帳,以確保犯罪所得並掩人耳目,客觀上已預見 取得他人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仍基於 縱使有人以其所有之帳戶作為詐欺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間接故意,與微信帳號「2017 BS」 而真實身分不詳 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約定由被告提供其兆豐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 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供被害人匯款, 並擔任車手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而為下列行為: ㈠先由「2017 BS」 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自民國107 年 10月25日起,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 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安淑萍等5 人陷於錯誤, 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上述兆豐銀行帳戶;再由被告 依照「2017 BS」 指示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兌換為美元後 轉匯至「2017 BS」 指定之外國(印尼)銀行帳戶,轉匯後 餘款新臺幣(下同)22,124元則作為被告之報酬。 ㈡復由「2017 BS」 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08 年1 月 7 日起,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 ,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王惠英等3 人陷於錯誤,分別 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上述兆豐銀行帳戶;再由被告依照 「2017 BS」 之指示提領其中88萬4,000 元,兌換為美元後 轉匯至「2017 BS」 指定之外國(印尼)銀行帳戶,轉匯後 餘款7,200 元則作為被告之報酬。檢察官因認被告上述所為
,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而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證明必須 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 ,始可為有罪之認定;若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其證明未達到 上述「超越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認為舉證不足,本於 無罪推定原則,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檢察官認為被告簡甄涉有上述加重詐欺罪嫌,主要是以被告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害人安淑萍、陳淑玲、蕭春妹、 蔡李春珠、陳淑春、王惠英、王玟棋、李永玲於警詢中之指 訴,及被害人匯款單據、通訊軟體詐騙對話紀錄、被告之兆 豐銀行帳戶存摺節本及交易明細、匯款水單、匯出匯款申請 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銀行監視錄影畫面、被告遭扣 案iPhone 6S 行動電話等物,作為證據。被告簡甄否認有何 加重詐欺犯行,辯稱:我完全不知道什麼詐騙的事情,我是 為了營救微信帳號「2017 BS 」的網友離開印尼,才會幫他 領錢匯到印尼等語。辯護人則稱:被告因於105 年6 月間, 受微信帳號「2017 BS 」之人以網路交友方式詐騙,而陷入 網戀,對方自稱姓名為「Bojung Fa Sheng 」之美籍華僑, 陸續以搭乘船隻毀損、在印尼扣留需要旅費、想來臺與被告 見面需要機票費、在印尼遇歹徒襲擊嚴重受傷需要醫療費等 各種理由向被告借款,以致被告受騙,先後匯款美元17,975 元給「Bojung Fa Sheng 」,甚至以電子郵件向美國駐印尼 使館請求協助,深信對方遭遇急難需要救助,不知對方其實 是詐騙集團。而「Bojung Fa Sheng 」於107 年10月間又以 積欠醫療費用而無法離開印尼為由,向被告借款,但因被告 當時已無能力借款,「Bojung Fa Sheng 」乃謊稱印尼當地 有一名警官LEE 願意借錢給他,但警官的資金在臺灣沒辦法 匯到印尼,需要被告幫忙匯款云云。被告誤信「Bojung Fa Sheng 」的說詞,為了幫助對方離開印尼,才同意提供自己 的兆豐銀行帳戶,讓印尼警官將在臺資金匯入,由被告幫忙 兌換美元匯到印尼。被告一直以為匯入被告帳戶的款項乃是 印尼警官在臺灣的資金,而由印尼警官在臺灣的朋友所匯入 ,完全不知道是詐騙集團騙取被害人安淑萍等人匯入的錢。 被告是遭到詐騙集團成員「Bojung Fa Sheng 」欺騙而幫忙 匯款,本身也是被害人而不是共犯,請為無罪判決等語。四、經查:
㈠被告簡甄受微信帳號「2017 BS 」之不詳身分詐騙集團成員
指示,提供其兆豐銀行帳戶帳號,而由上述詐騙集團於上述 時間,以如附表一、二所示網路交友方式詐騙被害人安淑萍 、蕭春妹、蔡李春珠、陳淑玲、陳淑春、王惠英、王玟棋、 李永玲匯款至被告上述帳戶,並由被告提領兌換美元轉匯至 微信帳號「2017 BS 」之人指定印尼之銀行帳戶等情,已經 被告承認,且經上述被害人於警詢中分別指訴受騙過程,並 有被害人之匯款單據、通訊軟體詐騙對話紀錄、被告之兆豐 銀行帳戶存摺節本及交易明細、匯款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銀行監視錄影畫面、被告遭扣案 iPhone 6S 行動電話等物為證,此部分事實固然已堪認定。 ㈡然而被告供稱:我於105 年6 月間,透過宗教上網友的臉書 ,有一名自稱「Bojung Fa Sheng」的男生(微信帳號2017 BS)加入我的臉書好友,因此在網路上認識。「Bojung Fa Sheng 」自稱是美籍華僑,在香港出生,從小就移民到美國 亞特蘭大,現在美國阿肯色州擔任海事機械工程師,我們就 透過微信聯繫交往,感覺他是可以陪我過一輩子的人,我們 雖然沒有見過面,但是有視訊過。我在剛認識「Bojung Fa Sheng」 的初期,他有跟我借過幾次錢,我也有陸續將自己 的錢匯給他,前後超過1 萬美元。後來「Bojung Fa Sheng 」說他去印尼,然後卻突然失聯,過了兩天有人用他的微信 傳訊息給我,問我是不是「Bojung Fa Sheng 」的老婆,他 遇到搶劫受到重傷,昏迷前指著我的照片說是他老婆。等到 「Bojung Fa Sheng 」清醒後,跟我說他想要離開印尼,卻 被海關以他身體狀況為由,拒絕他登機,必須繼續留在醫院 治療,因此積欠高額醫藥費,有一位在機場服務的警官Lee 願意幫他,但是那位警官的朋友在臺灣,必須透過「Bojung Fa Sheng」的太太也就是我幫忙領錢再匯到印尼,所以我才 提供我的兆豐銀行帳號,讓印尼警官在臺灣的朋友匯入,由 我提領後轉匯到印尼。從107 年10月間起,陸續有人匯錢到 我的兆豐銀行帳戶內,都是「Bojung Fa Sheng 」通知我有 錢匯進我的帳戶,叫我趕快領出來轉匯過去,我不知道錢的 來源,「Bojung Fa Sheng 」只說因為印尼警官臺灣的投資 廠商無法匯款出去。原先「Bojung Fa Sheng 」要我幫忙匯 款時,我有叫他們自己去銀行問如何從臺灣匯款出去,因為 「Bojung Fa Sheng 」知道我是做旅遊業,所以叫我用觀光 名義匯款。「Bojung Fa Sheng 」有傳過一張醫生拍他的腳 受傷的照片給我看,說他因為積欠過多醫藥費,護照被醫院 保管,只有那位印尼警官願意幫他,我幫忙匯款的話,那名 印尼警官就有辦法幫他支付醫藥費,我以為他可能遇到壞人 ,一心只想幫助他早點離開印尼。我在107 年11月間,曾經
發電子郵件到美國駐印尼大使館請求他們協助「Bojung Fa Sheng」,但沒有得到回應,「Bojung Fa Sheng」也跟我說 這樣做沒有用,還說如果繼續向大使館請求,他的生命可能 會受到威脅。我也有將印尼的慈濟電話號碼給「Bojung Fa Sheng 」,但他說慈濟的人只是送食物給他,無法幫他支付 醫藥費。我沒有懷疑過「Bojung Fa Sheng 」會騙我,因為 我們是經由臉書的佛學法訊社群認識,我認為學佛的人不會 騙我,我只是單純相信「Bojung Fa Sheng 」,想幫他趕快 離開印尼等語(高雄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3121號卷【下稱 偵一卷】第9 至12頁、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830 號卷【下 稱審訴卷】第57頁、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04 號卷㈠【下稱 院一卷第51頁)。
㈢被告上述供述中:被告與「Bojung Fa Sheng 」(微信帳號 2017 BS )男子透過臉書佛學群組認識進而網戀,被告曾因 「Bojung Fa Sheng 」受困印尼,以電子郵件向美國駐印尼 大使館請求協助等情,經被告提出臉書訊息截圖、電子郵件 照片為憑(院卷第299至371頁)。又被告曾因「Bojung Fa Sheng 」自106 年6 月12日起,陸續向被告聲稱因搭乘船隻 毀損必須將貴重物品寄給被告,需支付寄送費用;其包裹在 印尼被扣留必須前往處理需要旅費、前往印尼後稱要來台灣 與被告見面需機票費用、在印尼遇歹徒襲擊嚴重受傷需醫療 費用等理由,向被告借款,被告因而自106 年6 月19日起至 107 年10月26日止,陸續以自有金錢,先後匯款1,830 美元 、1,000美元、1,000美元、1,000美元、1,300美元、2,500 美元、2,500美元、2,000美元、3,200 美元至「Bojung Fa Sheng」指定之印尼帳戶,合計共匯出自有資金16,330 美元 給「Bojung Fa Sheng 」,亦有被告所提出之匯款明細表、 微信對話截圖、自有資金來源表、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對帳單可參(108年度訴字第604號卷㈡【下稱 院二卷】第231至257、449至511頁)。「Bojung Fa Sheng 」於107 年10月間以積欠醫療費用而無法離開印尼為由,向 被告借款,但因被告已無能力借款,「Bojung Fa Sheng 」 乃謊稱印尼當地有一名警官LEE 願意借錢給他,但因警官的 資金在臺灣沒辦法匯到印尼,需要被告幫忙匯款等情,亦有 微信對話截圖可證(院二卷第75至85頁),而被告與「Bojung Fa Sheng」間相關社群軟體對話截圖及電郵,更經被告提出 行動電話經當庭列印或命提出原始畫面可資對照,足證被告 供述屬實。
㈣經比對上述被告以自有金錢匯款給「Bojung Fa Sheng 」的 印尼帳戶,與被告轉匯被害人安淑萍等人匯款至印尼的帳戶
多有重疊,且被害人安淑萍等人於警詢或審判中所證述受騙 情節,多為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外籍人士,以網路交友詐騙方 式,騙取被害人匯款,此與被告供述遭「Bojung Fa Sheng 」詐騙金錢、提供帳戶並提領匯款轉匯印尼等情,受騙情節 相仿,只不過其他被害人於匯款後警覺受騙,而被告因從事 旅遊業,於金錢遭騙殆盡之後,尚有幫忙轉匯之利用價值, 且依被告於審判中供稱:「(妳於107 年10月23日之後沒有 繼續匯款給『2017 BS 』,是不是因為妳發現他可能是騙妳 的?)沒有,我最後匯了這一筆之後,他又再跟我要,我就 跟他講說我都已經最後再湊這一筆給你了,不可能再湊任何 的錢給你了,我已經沒有人可以借了,因為在這之前跟別人 借的,人家也因為急用在催款,所以我逼不得已要去借信貸 ,我借信貸來還我那些朋友,我後面再去借,人家也不願意 再借我了」、「因為我很生氣,我有質問他說每次他都告訴 說只要2,000美元或3,000美元,他就可以離開了,我能幫的 都已經幫了,為什麼還要再繼續,我已經沒有多餘的錢可以 再幫他,因為這些錢再出去我等於生活的費用都沒有了」、 「他一直在逼我,而且是那種奪命連環扣,他說他在那邊受 到什麼樣的侮辱,還有他身上有什麼樣的病痛,又傷勢惡化 的,是那邊的人對他動手」、「(所以後來你覺得他這種奪 命連環扣所講的這些理由都是騙人的?比如動手、侮辱,其 實都是在騙妳的?)我沒有以為他是騙我的,因為我本身就 有焦慮的症狀,我長期有在服用這類藥物,那時候我已經一 整個完全沒有辦法思考,我只知道我很生氣,我不要再做了 ,我不要再做了」、「(妳為什麼不要再匯給他?妳很生氣 不要再匯給他的原因是什麼?妳的內心的想法是什麼?)我 就是情緒上來,我後來在電話裡面我有跟他講說你為什麼不 在那邊打工,既然你英文這麼好的話,那邊有很多展覽,你 都可以去當翻譯,而且當翻譯的費用也都是不少,你為什麼 不自己去掙這個錢,然後他就跟我講說因為他的傷又復發了 ,他有部分記憶消失,我就不知道要怎樣,我那時候的情緒 是處於幾乎快崩潰的邊緣」、「因為既生氣,又要考慮到自 己把這個錢匯出去,我的生活費,我的房租,我的信貸這些 ,我的錢從哪裡來,因為我沒有讓家人知道我有信貸的問題 ,我也沒有讓家人知道我被騙了這麼多錢」、「(妳那時候 身上不是還有7 、8 萬,如果妳愛他、妳相信他,妳就應該 把這7、8萬匯給他,那妳為什麼不匯給他?妳從107 年10月 23日之後就沒有再匯了,為什麼?)就是我要逼他自己去工 作啊,我就覺得你一個男人,你不應該一直依靠一個女人來 幫你,你也是要幫你自己」、「因為我認為你既然碰到了這
一些,你是不是應該試著自己去克服,我自己這邊資金週轉 也有問題了,而剩下的錢是我自己的救命錢,而他只是每次 都在那邊哀號,到後面我就整個情緒爆炸了,好你說你生病 ,你遇到什麼樣的困難,你需要多少錢我都一直在幫你,可 是你告訴我你的傷勢有好轉,那你為什麼不要去在印尼那邊 去打工也好,也可以去展場去做翻譯」、「(你於107年10 月23日不再匯款,是發現妳自己被騙嗎?)沒有,我只是單 純的要逼他自己想辦法」、「(妳於短時間匯了1、2百萬的 錢,妳不會覺得懷疑嗎?)沒有,我那時候只是想要很單純 的認為『2017 BS』對我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人」、「(那 妳是不是覺得『2017 BS』在騙人,但是因為妳愛他,反正 也沒有騙到妳的錢,所以妳願意幫他做這些事情?)不是, 我只是單純相信他,因為我愛他,剛好他那邊有遇到一個貴 人可以幫助他」、「(此時此刻妳覺得『2017 BS』跟妳講 的話都是真的嗎?還是妳覺得被他騙了?)我還是相信他」 、「(他知道妳被告了嗎?)他知道」、「(他知道妳被起 訴的罪,若是有罪的話,一定得被關,按照臺灣的法律,最 低本刑是一年有期徒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妳 有跟他講嗎?)我有跟他講」、「他說他會想盡辦法賺錢, 買機票到來臺灣幫我」、「(你認識他到現在3年2個月,他 說他愛妳,但是妳沒有見過他本人?)沒有,但是他有給我 照片」、「(妳確認那是他本人的照片嗎?)我認為是、「 我搬回來高雄之後,在高雄沒有朋友,因為他是透過我一個 佛友來加好友的」、「(妳到現在打從心裡都不認為『2017 BS』是在騙妳的嗎?)對,因為我覺得他曾經用他自己父母 死去的名義跟他自己是天主教徒的名義去發誓說他不會騙我 」等語(本院卷第618至621、630至632頁),可見被告不僅 遭「Bojung Fa Sheng 」騙取金錢,更因涉嫌為跨國詐騙集 團轉匯詐騙所得至境外,而經起訴、審判,至今仍然堅信「 Bojung Fa Sheng 」為真愛而非欺騙,此亦為詐騙集團選擇 利用被告轉匯詐騙所得之原因。
㈤檢察官雖以被告各次轉匯結餘22,124元、7,200 元,為被告 所留用,因而推論各該結餘款即為被告之報酬。然而被告均 於午休時段前往銀行兌換美金再轉匯印尼,有微信對話截圖 可參,而銀行中午時段因暫停交易而存有匯差可能性,無法 精確計算應匯出金額,銀行通常會建議金額拉低一點,所以 才會產生結餘差額。且依被告轉匯金額推算,顯然已將提領 金額盡量兌換成美元匯出而不留結餘;而結餘金額既非整數 或與所匯金額成特定比例,且金額微少,應認只是兌換美元 後的少許差額,不足認定為被告之報酬。
㈥檢察官復以被告以不實名義轉匯,捏造旅行社售價核定表, 事後更傳送「記住我是招攬客人到印尼看展覽,臺灣這邊是 蔡清安幫忙招攬團員以及收款後匯錢給我」等疑似串證訊息 給微信帳號「2017 BS」之人,因認被告為詐騙集團共犯。 然而被告供稱:因為我認為蔡清安就是那個印尼警官的客戶 ,而我幫忙匯款時,銀行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生活費」 ,另一種是「觀光支出」,但因「生活費」金額不可能那麼 高,所以銀行建議我用「觀光支出」名義匯出。而「Bojung Fa Sheng」說已經忘記我之前告訴他用什麼名義匯出,所以 我才再次跟他講說是看展覽,由蔡清安這邊作處理。這不是 串供,而是我要請蔡清安出來證明,是他們自己匯不出去, 我用我的方法幫他們匯出去,就是符合我當初寫的「觀光支 出」。我提出的旅行社售價核定表實際上是沒有這個展覽團 ,我是為了要匯款給「Bojung Fa Sheng 」用的,因為銀行 要我提出這樣的一個表單,或者提出所有客人的個別資料, 才要讓我以觀光名義匯款等語。被告所述符合常理,且與其 先前供述一致;參以被告以通訊軟體向「Bojung Fa Sheng 」表示:「我還是必須到法院」、「所以一定要有1、2個人 跟我去當證人」、「而且這筆錢也要去還給檢舉我的人」、 「你知道我沒有錢,所以你必須法院傳喚我之前到臺灣並且 準備好這些錢」、「在證明我不是詐騙集團成員後,我可以 反告那位檢舉我的人,並且要求她賠償我的名譽受損及精神 賠償」、「你跟警官把事情安排好了,你就立刻飛臺灣」、 「不然我沒有錢可以解決問題」(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 分偵字第10871051700 號卷【下稱警二卷】第153至155頁) ,更足以證明被告因深信匯入其帳戶的款項確實是印尼警官 的資金,才向「Bojung Fa Sheng 」要求印尼警官的客戶蔡 清安作證說明。
㈦依據上述卷證,足證被告確因微信帳號「2017 BS」即自稱 「Bojung Fa Sheng 」之人以網路交友方式詐騙而陷入網戀 ,誤信對方謊稱在印尼遇襲受傷,須繳交龐大醫藥費用才能 離開印尼,當地警官雖願意借錢支付醫藥費,但需被告幫忙 從臺灣匯款到印尼等說詞,為了幫助「Bojung Fa Sheng 」 早日脫困離開印尼,才提供自己的兆豐銀行帳戶讓印尼警官 的友人(客戶)匯款,再由被告提領後兌換美元轉匯印尼。 被告所辯主觀上認為匯入款項乃是印尼警官在臺灣的資金, 不知對方為詐騙集團,亦不知匯入款項乃被害人安淑萍等人 遭詐騙之匯款,應屬可信。
五、綜合以上說明,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與上述 詐騙集團有何共犯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或有何幫助詐欺之
間接犯意,應認舉證不足,不能論以加重詐欺罪名。此外, 本院依據現存卷證資料,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 有檢察官指控之犯行。本件犯罪既不能證明,依上述規定, 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六、辯護人雖聲請將扣案iPhone 6S 行動電話再送法務部調查局 資安鑑識實驗室,進行數位鑑識還原被告與微信帳號「2017 BS」者微信對話其他內容,然而本院認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 ,無再調查之必要,應予駁回。
七、退併辦部分:
被告被訴部分既經諭知無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8 年 度偵字第19409 號)即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翰濤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鄭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一(追加起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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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被害人匯款日期│簡甄提領日期 │提領後轉匯外國│
│ │ 被害人 │ 詐騙方式 ├───────┼───────┤(印尼)銀行帳戶│
│號│ │ │ 金額(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 │
├─┼────┼─────┼───────┼───────┼───────┤
│1 │ 安淑萍 │網路上自稱│ 107年10月25日│ 107年10月26日│BDINIDJA PT. │
│ │ │外籍網友,├───────┼───────┤BANK DANAMON │
│ │ │詐稱因採購│ 100,000元│ 99,728元│INDONESIA,TBK │
│ │ │材料,為避│ │ │ │
│ │ │免海關獲悉│ │ │ │
│ │ │金額,而需│ │ │ │
│ │ │匯款。 │ │ │ │
├─┼────┼─────┼───────┼───────┼───────┤
│2 │ 蕭春妹 │在交友網站│ 107年10月30日│ 107年10月31日│BDINIDJA PT. │
│ │ │上自稱外籍├───────┼───────┤BANK DANAMON │
│ │ │人士交友,│ 216,351元│ 214,251元│INDONESIA,TBK │
│ │ │詐稱需款以│ │ │ │
│ │ │離開戰地而│ │ │ │
│ │ │來臺見面。│ │ │ │
├─┼────┼─────┼───────┼───────┼───────┤
│3 │蔡李春珠│在交友網站│ 107年11月15日│ 107年11月16日│NISPIDJAPT. │
│ │ │上自稱外籍│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1日│BANK OCBCNISP │
│ │ │人士交友,│ 107年12月04日│ 107年12月07日│TBK、 │
│ │ │詐稱因貨船│ 107年12月05日│ │BRINIDJA PT. │
│ │ │遭遇海盜,├───────┼───────┤BANK RAKYAT │
│ │ │需款借助。│ 250,000元│ 247,544元│ │
│ │ │ │ 600,000元│ 619,009元│ │
│ │ │ │ 140,000元│ 290,717元│ │
│ │ │ │ 153,000元│ │ │
├─┼────┼─────┼───────┼───────┼───────┤
│4 │ 陳淑玲 │在交友網站│107年11月20日 │ 107年11月21日│BRINIDJA PT. │
│ │ │上自稱外籍├───────┼───────┤BANK RAKYAT │
│ │ │人士交友,│ 228,137元│ 201,465元│INDONESIA │
│ │ │詐稱因小孩│ │ │(PERSERO), │
│ │ │就學,需款│ │ │TBK │
│ │ │應急。 │ │ │ │
├─┼────┼─────┼───────┼───────┼───────┤
│5 │ 陳淑春 │在交友網站│ 108年01月02日│ 108年01月03日│BICNIDJA PT. │
│ │ │上自稱外籍├───────┼───────┤BANK │
│ │ │人士交友,│ 320,300元│ 31萬2,950元│COMMONWEALTH │
│ │ │詐稱因腎臟│ │ │ │
│ │ │移植手術,│ │ │ │
│ │ │需款應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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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起訴部分):
┌─┬────┬─────┬───────┬───────┬───────┐
│編│ │ │被害人匯款日期│簡甄提領日期 │提領後轉匯外國│
│ │ 被害人 │ 詐騙方式 ├───────┼───────┤(印尼)銀行帳戶│
│號│ │ │金額(新臺幣)│金額(新臺幣)│ │
├─┼────┼─────┼───────┼───────┼───────┤
│1 │ 王惠英 │在臉書交友│ 108年01月07日│ 108年01月09日│BICNIDJA PT. │
│ │ │網站上自稱├───────┤ 提領884,000元│BANK │
│ │ │外籍人士交│ 431,200元│ │COMMONWEALTH │
│ │ │友,詐稱需│ │ │(轉匯882,765 │
│ │ │款寄送包裹│ │ │元後再賣匯存入│
├─┼────┼─────┼───────┤ │1,235元)。 │
│2 │ 王玟棋 │在交友軟體│ 108年01月07日│ │ │
│ │ │hellotalk ├───────┤ │ │
│ │ │上自稱外籍│ 310,000元│ │ │
│ │ │人士交友,│ │ │ │
│ │ │並詐稱需款│ │ │ │
│ │ │應急。 │ │ │ │
├─┼────┼─────┼───────┤ │ │
│3 │ 李永玲 │在交友網站│ 108年01月08日│ │ │
│ │ │上自稱外籍├───────┤ │ │
│ │ │人士交友,│ 150,000元│ │ │
│ │ │並詐稱需款│ │ │ │
│ │ │應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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