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109年度,224號
KSHV,109,抗,224,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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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24號
抗 告 人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抗 告 人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4日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122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 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 人得聲請迴避;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 所屬法院為之,並應自聲請之日起於3 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釋明迴避原因;關於法院職員迴避之該節規定,於 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1 項、第34條第1 、2 項、第284 條、第39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亦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足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 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 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 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 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準此,強制執行事 件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者,除應提 出證據以釋明,並應以司法事務官對於強制執行事件有特別 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 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強制執行行為者為其原因 事實,始足當之。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依法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下稱原法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盈富公司)及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 銀行)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經原法院以109 年度重訴字第 74號(下稱另案異議之訴)審理中,是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承辦系爭執行事件之丞股司法事務官林 怡成(下稱丞股事務官)仍須於該事件中執行職務;然抗告 人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以丞股事務官及原法院為被告提 起國家賠償訴訟,現由原法院以109 年度重國字第1 號(下 稱另案國賠之訴)審理中,是抗告人與丞股事務官已因系爭 執行事件所為執行行為是否不法致抗告人權益受損乙事,產 生訴訟上之對立關係,足見雙方客觀上已生嫌怨,實難期待 丞股事務官就系爭執行事件能繼續為公正處理;又抗告人既 已提起另案異議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 項規定,丞 股事務官即應將系爭執行事件中於108 年6 月3 日製作之分 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所列盈富公司、渣打銀行應受分配 之金額予以提存,待將來另案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時,依判決 內容實行分配,以避免發放案款結果與判決結果歧異,致抗 告人無從取回案款,然丞股事務官違反上開規定,對於盈富 公司儘速分配案款之請求,作成准許分配次序7 新臺幣(下 同)3,148,938,811 元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考量系爭 執行事件所涉金額龐大,原應慎重處理,其率爾分配案款之 舉,恐致抗告人所提訴訟無實益,造成抗告人難以回復之損 害,益徵其執行職務有偏頗。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承辦系爭執行事件之丞股事務官 迴避等語。
三、經查,系爭執行事件由原法院丞股事務官承辦,有系爭裁定 可參(見原審卷第75-78 頁)。而本件抗告人聲請丞股事務 官迴避,無非係以抗告人業已對丞股事務官提起另案國賠之 訴,及丞股事務官於抗告人提起另案異議之訴後,仍以上揭 系爭裁定為系爭分配表分配次序7 之分配金額及利息准許分 配之裁定云云。惟查:
㈠就抗告人業已對丞股事務官提起另案國賠之訴部分,雖有抗 告人提出之起訴狀可查(見原審卷第19-69 頁),然此僅足 以證明抗告人以系爭執行事件有違法執行情事,向原法院及 丞股事務官請求國家賠償,縱丞股事務官於另案國賠之訴就 抗告人主張內容提出抗辯或防禦方法,亦係依法律規定所賦 予之正當權利行使,且抗告人另案國賠之訴主張者,應為丞 股事務官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依職權執行職務事項,縱有不 服,亦非前開所稱當事人間有嫌怨之情。抗告人主張其提起 另案國賠之訴,丞股事務官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即會有偏



頗之虞云云,純屬其主觀之臆測,不足採信。
㈡另抗告人雖再稱丞股事務官以系爭裁定逕准分配系爭分配表 分配次序7 之分配金額及利息,未依法將該款項予以提存, 將致抗告人縱系爭分配表異議之訴勝訴,亦無法取回款項, 顯見其執行職務偏頗云云。然查:
⒈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 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 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對於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 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 正分配表而為分配;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 部分先為分配;其更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 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該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3 日內不為反對之陳述者,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 其有為反對陳述者,應通知聲明異議人;異議未終結者,為 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 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 或受通知有反對陳述之情形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 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 之金額,應行提存,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 項、第40條第1 項、第40條之1 及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 定有明文。是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之債權或分配 金額有不同意者,應聲明異議,若債務人或有利害關係之他 債權人對其異議為反對之陳述,聲明異議人即應於分配期日 或受通知有反對陳述情形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 明,否則其聲明異議視為撤回,原為爭執之債權或分配金額 自應歸入先為分配之無異議部分。又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依民事訴訟法第26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經減縮(一部撤回)部分,應視同未起訴, 是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原告如於訴訟中為訴之聲明之減縮,除 仍得於強制執行法41條第3 項所定10日期間內再為擴張、追 加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外,就減縮(一部撤回)部 分解釋上與未曾起訴相同,應即發生撤回對分配表聲明異議 之效果,該部分原為爭執之債權或分配金額自應歸入先為分 配之無異議部分,嗣後分配表異議之訴原告就前開已確定部 分之分配,於訴訟中另為應受判決事項之擴張、追加者,因 未經合法之分配表異議程序,其擴張、追加於法即有未合。 ⒉查系爭分配表原定於108 年7 月8 日實行分配,抗告人於同 年月4 日就系爭分配表分配次序1 之執行費、次序7 第1 順 位抵押權、次序8 第1 順位抵押權及次序6 之執行費聲明異 議,有系爭裁定可憑。抗告人並於同年月17日就上開聲明異



議部分提起另案異議之訴,嗣於同年11月25日在另案異議之 訴事件中,具狀就次序7 第1 順位抵押權之部分全部減縮( 見原法院108 年度審重訴字第267 號卷第449-450 頁),然 因抗告人於另案異議之訴事件在減縮後仍提出相關攻擊防禦 方法,是另案異議之訴事件於109 年4 月27日發函通知抗告 人特定請求審理之範圍暨請求權基礎,抗告人乃於同年5 月 21日提出民事準備㈢狀變更訴之聲明,其中就系爭分配表中 次序7 所列第1 順位抵押權之部分,請求超過3,148,938,81 1 元部分應予刪除,不得列入分配,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 案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見原法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 74號卷一第492-533 頁)。又系爭分配表次序7 第1 順位抵 押權部分雖為另案異議之訴起訴範圍,然抗告人嗣已減縮該 部分請求,該部分即與撤回無異。丞股事務官認抗告人已於 另案異議之訴事件減縮系爭分配表中次序7 之起訴,該部分 之聲明異議視為撤回,故裁定准許系爭分配表次序7 之部分 予以分配,並敘明其理由及法律見解,即均屬依職權為執行 事項之進行,不能認其辦理系爭執行事件有何偏頗。抗告人 所持之法律見解縱與丞股事務官上開見解有異,亦不得逕以 此任指承辦之丞股事務官有偏頗之虞。綜上,以抗告人所陳 難認丞股司事官辦理系爭執行事件有何偏頗或有偏頗之虞, 抗告人所執理由洵屬無據,本件所為迴避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人仍 持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附註:
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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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