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6號
上訴 人 中瑋風電科技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市○○路0段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中平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居屏東縣○○市○○路0段0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號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吳篤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四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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