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即附 顏立富 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被上訴人即 精誠廣告科技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黃堯芳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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