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黃靜婉
上 訴 人 林寬樺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上 訴 人 洪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憲忠
附帶上訴人 紀騰為
訴訟代理人 楊朝鈞律師
附帶上訴人 林瓊雯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4 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240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附帶上訴, 雖在附帶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 訴後,亦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60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丁○○、乙○○於上訴人戊○○上訴後 ,提起附帶上訴,是渠等所為附帶上訴,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戊○○起訴主張:伊與附帶上訴人丁○○為夫妻,自民國88 年10月3 日結婚迄今,丁○○從事旅遊領隊工作。於105 年 10月4 日丁○○向戊○○借用手機使用,因該手機置於LINE 軟體開啟畫面,戊○○方發現丁○○與附帶上訴人乙○○, 及分別與上訴人甲○○、丙○○下述共同侵害戊○○配偶權 情事:
㈠甲○○係丁○○帶團之團員,明知丁○○係有配偶之人,卻
與丁○○多次以LINE聯繫傳送曖眛訊息。於105 年9 月28日 ,丁○○傳送:「我能夠理解妳恨我,當天一堆事等著處理 ,結束之後快9 點我當然想去找妳,但我擔心的事那口子知 道我回國,所以我總要找個好理由不回家」、「因為我跟那 口子謊稱說住她姊夫家」等語,可見甲○○明知丁○○係有 配偶之人,竟與丁○○有男女關係之不正常往來,此由甲○ ○傳送丁○○訊息:「你若願意遵守『樺為』公約,我們再 繼續;否則,就byebye!公約1- meet each other once pe r month 。2- keep words (尊守承諾),做不到的事,別 先講免得讓對方誤會。3-不能對任何人提or show photos b etween us 。4-有機會陪我去旅遊一週,任何地方皆可。」 可證;且由「甲○○:生?with who?(丁○○:Do you w ant with me?)甲○○:Haha,are you going to merry me?上回六月你都緊張到不行了。還叫我想辦法not to del iver kid,if I have . 」等訊息對話,可證甲○○與丁○ ○曾發生性行為,故意侵害戊○○家庭生活幸福美滿之權利 。
㈡乙○○係丁○○所帶旅行團之團員,明知丁○○係有配偶之 人,竟與丁○○時常聊天聯繫,於丁○○傳送:「想愛愛跟 妳」等訊息時,無見其有反對之意,反是回訊丁○○:「多 麼溫柔體貼…你也會這樣抱我嗎…」等親密對話,又乙○○ 之訊息內容提及「但你不怕她看出端倪喔!」、「你不限制 她&小妞看嗎…免得她煩你!」等語,而丁○○則回覆:「 我故意讓她看」、「每次到克羅我心中滿滿是妳我們瓊雯是 我心中的性感女神啊…」、「妳的小褲褲記得一件給我喔… 」等語,足見乙○○明知丁○○係有配偶之人,與丁○○有 親密關係,其故意侵害戊○○家庭生活幸福美滿之權利。 ㈢上訴人丙○○係丁○○之旅行團團員,明知丁○○係有配偶 之人,卻與丁○○有不正常之男女關係往來,趁陪同丁○○ 至沙鹿光田醫院門診前,前往沙鹿汽車旅館而同處一室,因 與丁○○往來密切,而遭戊○○發現。戊○○質問丙○○, 而丙○○承認:「跟妳說對不起,我真的不知道會…」、「 我不會跟他有任何聯絡了」等語可證,足見丙○○明知丁○ ○係有配偶之人,與丁○○有不正常之男女往來關係,故意 侵害戊○○家庭生活幸福美滿之權利。
㈣丁○○上述分別與甲○○、乙○○、丙○○之行為,已侵害 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伊家庭及婚姻關 係瀕臨破碎而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及第3 項之規定 ,請求丁○○分別與甲○○、乙○○、丙○○等人各連帶賠
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 語。並聲明:⒈丁○○、甲○○應連帶給付戊○○5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⒉丁○○、乙○○應連帶給付戊○○5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⒊丁○○、丙○○應連帶給付戊○○5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戊○○請求 陳嬿詅、潘聰止給付部分,經原審駁回後未據上訴,已告確 定,均不再贅述)。
二、丁○○、甲○○、乙○○及丙○○則分別以下列情詞置辯: ㈠丁○○辯以:
戊○○提出伊與甲○○、乙○○之LINE聊天記錄,既為未經 同意拿取伊手機而竊錄取得,已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及妨害 電腦使用罪,並嚴重侵害伊之隱私權,自無證據能力。伊雖 因先前帶團認識甲○○、乙○○、丙○○(下稱甲○○等3 人)而有聯絡,然LINE聊天記錄之紀錄,皆僅係較熟之一般 朋友,彼此開玩笑、玩鬧的話語,不足以證明伊與甲○○等 3 人間有不正常之曖昧、親密男女關係,更不足證明曾發生 性行為。且該等話語依一般社會通念,應未達足以破壞夫妻 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實難僅憑此即認伊與甲 ○○等3 人侵害戊○○之配偶權,更難謂有侵害戊○○基於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達情節重大之程度。且戊○○從未操持 家務及分擔家計,亦對伊罹患癌症及工作因此受阻等未曾關 懷,是與戊○○間之婚姻關係因彼此間已無交集而明存實亡 ,就此僅徒具形式之破碎婚姻,戊○○難謂有因「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受重大情節之侵害,而生非財產上之損害 。又縱如認伊與甲○○等3 人之行為已侵害戊○○之配偶而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戊○○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擴大,亦有過 失,依民法第217 條第1 項規定,自應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等語置辯。聲明:⒈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甲○○則抗辯:
戊○○所提出之原證3 號為LINE功能中的「傳送聊天記錄」 進而轉成記事本格式之文字檔,若按正常功能傳送者,其檔 名應為「[ LINE] 與甲○○(Julia )的聊天.txt」,但原 證3 號之頁首為「[ LINE] _Julia).txt」,顯見其檔名不 正確,或係遭修改,尚難認其檔案之真實性。此外,該對話 記錄距今已逾2 年,因甲○○手機曾經更換,先前之LINE對 話記錄均已不存在,且對於當時的對話早已不復記憶,況從
檔名遭更改之記錄可知,該文字檔亦可隨意更改內容,真實 性可疑。戊○○稱當時係丁○○向戊○○借用手機始發現, 則該LINE對話記錄應尚保留於戊○○手機,應命戊○○當庭 提出該手機原本,並提示當時是以何方式傳送聊天記錄,是 否有原始檔案傳送時間及該檔案原本,在戊○○提出上開資 料前,否認該證據之真正。退步言縱該對話記錄為真正,從 對話記錄中無從推知甲○○與丁○○間曾發生性行為。戊○ ○既未舉證證明甲○○與丁○○間有何逾矩行為,即逕以2 年前的對話記錄捕風捉影,請駁回戊○○之訴等語置辯。聲 明:⒈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㈢乙○○則稱:
乙○○於104 年3 月31日至4 月10日參加行健旅行社招攬之 土耳其11日之旅認識領隊丁○○。丁○○於同年4 月底向乙 ○○表示遭醫師診斷罹患鼻咽癌,因知悉乙○○為中國醫學 大學附設醫院放射腫瘤科護理師,故來電請求推薦高雄治療 癌症之醫院,因乙○○亦有友人因罹癌去世,基於關心故而 推薦醫師予丁○○。然在向丁○○介紹醫療資源後,因曾遭 陌生電話及簡訊騷擾,內容均為要求離開丁○○云云,經向 丁○○了解係丁○○之妻戊○○所為後,即少與丁○○有所 聯絡。105 年9 月左右,丁○○再來電請求提供所患前開癌 症相關之醫療資源,由對話中認丁○○因病情緒低落,基於 自身相關專業,並為鼓勵丁○○,乃對丁○○之談話內容較 為寬容,不能僅以其與丁○○間片斷、不完整之對話即認與 丁○○有實際之交往,更遑論曾發生性關係或明知為有配偶 之人而為不當之言行。就戊○○所提出之LINE聊天文字描述 說明詳如「簡訊對話內容(或錄音內容)」乙欄所示。是依 戊○○提出之LINE聊天記錄與其提出之LINE聊天紀錄交互比 對,即可得知多為詢問病情及朋友間相互關心,就丁○○相 關暗示文字並未回應或附和,且自105 年10月中旬以後,與 紀騰即未再聯絡,益證兩人實際上從未交往,更遑論有發生 性行為或親密關係等任何侵害戊○○配偶權之情事等語置辯 。聲明:⒈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丙○○則辯以:
與丁○○是106 年9 月下旬出國旅遊認識,同年11月14日丁 ○○因癌症回診請求陪同前往看診,11月15日即接到戊○○ 電話指責自己為小三等語,並要求道歉及精神賠償,並恐嚇 如不賠償即要貼文到爆料公社讓親戚朋友都知道,惟自身並 無與丁○○有不正常之男女關係等語。
三、原審判決:丁○○與甲○○應連帶給付戊○○25萬元;丁○ ○與乙○○應連帶給付戊○○10萬元及丁○○與丙○○應連 帶給付戊○○10萬元,及均自108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駁回戊○○其餘之訴。上訴人 及附帶上訴人均不服而分別上訴及附帶上訴。戊○○上訴聲 明:㈠原判決就關於丁○○與甲○○等3 人連帶給付,不利 於上訴人戊○○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丁○○、甲 ○○應再連帶給付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丁○○、乙○○應再 連帶給付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丁○○、丙○○應再連帶給付 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丁○○及甲○○等3 人則均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另甲○○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就不利於甲○○部 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戊○○於原審之訴駁回。丙○○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丙○○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 分,戊○○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丁○○附 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丁○○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 部分,戊○○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乙○○ 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乙○○部分廢棄;㈡上開廢 棄部分,戊○○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戊○○答辯聲明:上訴 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戊○○與丁○○為夫妻,於00年00月0日結婚,婚後育有0個 小孩,目前分居中。
㈡丁○○學歷為000000畢業。自退伍後,先於「行建旅行社」 受僱擔任領隊,自107年1月不再受僱,自主經營領隊工作。 工作收入多寡須看當年業務量,故每年數額不同,且近年因 病纏身,工作能力大幅下降,加上轉為自營,工作收入應將 大不如前。目前每月雖有退休俸約6萬元,然109年7月開始 會逐年遞減。
㈢乙○○為0000000000護士,丙○○與丁○○同為癌症病友, 甲○○、乙○○、丙○○皆因先前參與丁○○所帶出遊團隊 ,而認識丁○○。
五、本件爭點:
㈠戊○○提出之LINE聊天記錄及錄音光碟之內容,是否得作為 本件之證據?
㈡丁○○與甲○○等3 人間有無侵害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㈢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丁○○各別與甲○○等
3 人連帶賠償其慰撫金,有無理由?金額為若干? ㈣丁○○所為戊○○與有過失之抗辯,有無理由?六、本院之判斷:
㈠戊○○提出之LINE聊天記錄及錄音光碟之內容,是否得作為 本件之證據?
⒈按訴訟權之保障與隱私權之保護,兩者有發生衝突可能,如 因侵害隱私權而取得之證據,或以不法方式取得之證據,法 院應否以欠缺證據能力,予以排除問題,在民刑事訴訟程序 應以分別看待,持不同之審查標準。刑事訴訟程序,因以國 家強大司法體系,由檢察官法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審判權, 國家與被告顯立於不公平位置,不法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 力應嚴格對待,以證據排除法則限制司法權之作為。但民事 訴訟程序,對立之兩造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利之 主張與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並無不對等情事,較無前 述因司法權之強大作用可能造成之弊端,因此證據能力之審 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態度,非有重大不法情事,否則不應任 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隱私權及 訴訟權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當兩者發生衝突時,憲法 之比例原則,應可做為審查標準。又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 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 人舉證極度不易。在此前提下,當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 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以 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之證據排除方面,即應視證據之取 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定。是違法取得之證據,應以限制 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 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 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⒉本件戊○○縱使未經丁○○同意,私下查閱、錄取丁○○手 機之LINE及與甲○○等3 人之對話,即原審卷附原證2 至5 、7 至10及原證17(106 年11月14日錄音檔及譯文),然既 非以諸如施加不法腕力之方式,嚴重侵害丁○○之隱私,依 比例原則予以權衡,此等證物仍具有證據能力。 ㈡丁○○與甲○○等3 人間有無侵害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上開條文所示之權利,不以財 產權為限,亦包括身分權之侵害。而身分權,係指基於特定 身分而發生的權利,包括親權、配偶權及繼承權等,均應屬 於前開規定所稱的權利。又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 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是如一方配偶與第三人
通姦時,自已共同侵害他方配偶之配偶權,惟侵害配偶權, 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一方配偶之行止,如依一般社會通念 及經驗法則之認知,已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婚姻生活,並動搖 一方對其配偶誠實之信賴,且致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或將難以保持,即均屬之。因戊○○與丁○○為夫妻關係 (見不爭執事項㈠),茲就丁○○與甲○○等3 人間,究有 無侵害戊○○之配偶權,分述如下:
⒈丁○○與甲○○部分:
⑴甲○○雖否認原證3 (原審卷一第24-27 頁)、原證9 (原 審卷一第266-280 頁)、原證14(原審卷二第151 頁)之真 正,然丁○○於原審時,已先供承對與甲○○之對話為真正 (見原審卷一第384 頁),雖於其後改稱不確定是否全部均 為紀謄為當時的對話資料(見原審卷第388 頁)。然審酌丁 ○○其後於原審訊問時,尚可陳述有關與甲○○係提及曾談 及結婚及小孩等議題,並稱此為丁○○平時之習慣用語等情 (見原審卷二第384 、386 、388 頁),並對原審訊問9 月 26日對話之部分,稱「是甲○○講的,我不知道如何回答。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90 頁),可認戊○○所提前揭證物 中所示之對話,應屬丁○○與甲○○間之對話內容無訛。 ⑵又依丁○○與甲○○之對話內容觀之,其中如附表105 年9 月25日及105 年9 月28日的對話,堪認105 年9 月25日丁○ ○原與甲○○相約帶團結束後,至甲○○台北家中過夜,但 嗣後因無法過去,引起甲○○不悅。105 年9 月28日丁○○ 乃向甲○○道歉並解釋因為戊○○知道丁○○當日回國,必 須找到好理由才能不回家。又105 年9 月29日之對話,甲○ ○對丁○○說: 若對此感情抱著玩弄的態度,請別來招惹我 等語,堪認丁○○與甲○○確有男女間之感情。參以105 年 9 月30日之對話,丁○○向甲○○致歉,甲○○表示已不生 氣,但要求丁○○遵守雙方的約定(樺為公約)即:1.每個 月見一次面。2.遵守承諾。3.不能對外提起或秀丁○○與甲 ○○的關係及照片。4.有機會陪甲○○去旅遊一週,任何地 方皆可。若可遵守,甲○○始要與丁○○繼續維持感情。10 5 年10月2 日之對話,丁○○問甲○○是否想與他生小孩, 甲○○回說: 「你有要娶我嗎,上回六月你都緊張到不行了 ,還叫我如果懷孕了不要生下來」等語。丁○○反問甲○○ 是否真的願意與他生小孩,甲○○則問,是為結婚或為小孩 ,且反問丁○○是否真的愛她,丁○○則回答,當然有,甲 ○○也說腦海裡都是你的影子等語。105 年10月3 日之對話 ,丁○○與甲○○相約在甲○○台北家中過夜,丁○○說要 12點以後才能出門,因為他騙戊○○是睡在姊夫家,戊○○
可能會查勤,甲○○表示她也會擔心被她先生發現丁○○來 住家中等語。由以上對話客觀視之,堪認丁○○與甲○○已 逾男女正常社交行為,而屬男女情侶間之交往模式,甚已為 一般所稱「婚外情」之不當交往程度(丁○○與甲○○間對 話,已逾社會一般男女正常社交行為之說明,詳見附表『說 明』欄所載)。而由丁○○於與甲○○於對話中尚提及:「 因為我跟那口子(指戊○○)謊稱說她姐夫家」、「『她』 (指戊○○)可能會查勤」等語(見附表所示丁○○與甲○ ○105 年10月3 日對話紀錄),堪認甲○○應早已知悉丁○ ○為有配偶之人,猶與丁○○為男女情侶交往,自足破壞夫 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之程度,是戊○○ 主張丁○○與甲○○共同侵害其配偶權,應堪認定。 ⒉丁○○與乙○○部分:
⑴丁○○與乙○○固均不否認如原判決附表所載渠等之對話內 容,僅辯稱附表所載渠等之對話內容無法得知對話全貌,由 乙○○所提出之完整對話內容,即足證戊○○係斷章取義而 為主張云云。惟查,附表所示105 年10月1 日及3 日之通話 內容,丁○○對被告乙○○傳送:「想愛愛跟妳」等訊息時 ,無見乙○○有反對之意,反是陸續回訊丁○○:「多麼溫 柔體貼…你也會這樣抱我嗎…」等親密對話,又乙○○之訊 息內容提及「但你不怕她(戊○○)看出端倪喔!」、「你 不限制她&小妞看嗎…免得她煩你!」等語,而丁○○則回 覆:「我故意讓她看」、「每次到克羅我心中滿滿是妳我們 瓊雯是我心中的性感女神啊…」、「妳的小褲褲記得一件給 我喔…」等語,以上言論,多已逾越男女間正常之交往,且 同涉「婚外情」之不當交往情形(丁○○與乙○○間對話, 已逾社會一般男女正常社交行為之說明,詳見附表『說明』 欄所載),非單純一位護理人員對罹癌患者之關愛與包容, 丁○○及乙○○所辯,不足採信。
⑵雖依乙○○所提出之對話紀錄照片,乙○○於105 年10月1 日為上揭對話前,似與丁○○討論就醫問題,且有部分對話 於丁○○發話後,乙○○未為即刻回應之情(見原審卷一第 200-207 頁)。惟105 年10月1 日乙○○與丁○○於討論就 醫話後,其後再與丁○○傳送之諸如「愛你」、「想愛愛」 、「跟妳」顯與就醫相關議題再無關連,且乙○○於其後亦 未為駁斥或表驚異,此與常情有違,再參以乙○○其後即再 於傳送一男女擁抱之貼圖後,再詢問丁○○:「多麼溫柔體 貼. . 你也會這樣抱我嗎?」另其於丁○○為上開曖昧之對 話後,乙○○縱未即刻回應,惟同樣未向丁○○為反對或規 勸之意,再參丁○○前揭對乙○○所為多次充滿愛意,甚且
幾近性暗示之言語,衡情苟非交往中之男女,縱偶有戲謔或 玩笑用語,亦不致用此類詞語多次進行交談,在在顯見其等 之關係,已非一般社交或朋友間戲謔之語,乙○○所辯自無 可信。
⑶又由乙○○與丁○○之對話中,亦曾提及丁○○是否不怕「 她」看出端倪、免得「她」煩你等用語,堪認乙○○應已知 悉丁○○係有配偶之人,猶與丁○○有前揭逾越男女正常交 往之行為,渠等前開行止客觀上自已破壞戊○○原有家庭生 活,並動搖對配偶之信賴,侵害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 大之事實,自堪認定。
⒊丁○○與丙○○部分:
⑴經原審當庭勘驗原證17之錄音光碟,確有聽到780 元,惟其 它因聲音模糊無法聽清楚是否有如附表所示之譯文,然丁○ ○於原審已自承確於105 年有上開對話,且丁○○於原審亦 稱:係當日早上九點從高雄出發到台中的沙鹿光田醫院,開 車開蠻久的,因為罹患癌症才去旅館休息,但並未與丙○○ 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92 頁- 第396 頁),然依 翌日戊○○與丙○○之對話內容觀之(即原證6 ,見原審卷 一第36頁- 第39頁),丙○○在遭受戊○○質問為何陪同被 告紀騰門診、開房間、共同購物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時 ,丙○○並未否認,且向戊○○稱對不起,說不知道會如此 ,並表示不會再與丁○○任何聯絡等語,此有原證6 之錄音 譯文可證(見原審卷一第38頁),堪認丙○○及丁○○曾共 同開車至台中門診並到汽車旅館,以及一起購物等情。而一 般男女正常往來,如知悉對方已有家室,自應謹守份際,一 男一女共同進入汽車旅館,共處一室,客觀上易使人產生不 當遐想,已逾正常社交可容忍之範圍,縱未發生性行為,亦 已逾越男女正常往來之界限,而侵害戊○○家庭生活圓滿之 權利,且情節嚴重,均堪認定。
⒋綜上,丁○○分別與甲○○等3 人之前開行為,均已逾越一 般社會正常社交範圍,破壞戊○○與丁○○夫妻間之婚姻生 活,並動搖本應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危及婚姻 關係,自均已侵害戊○○之配偶權,且由前述丁○○與甲○ ○等3人間之行為程度,皆可認定情節已達重大程度。 ㈢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丁○○各別與甲○○等 3 人連帶賠償其慰撫金,有無理由?金額為若干? ⒈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 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 之。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同有明文在案。而非 財產上之損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丁○○既分別與甲○○等3 人共同侵害戊○○之配偶權 ,且情節重大,俱如前述,是戊○○依上揭規定,請求丁○ ○分別與甲○○等3 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
⒉雖丁○○稱與戊○○間之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故丁○○縱 有前揭行為,戊○○並未受有損害云云。然夫妻間縱一時感 情不睦,非無可日經由日後修補關係而重歸於好,丁○○與 戊○○既仍為配偶關係,非無可能透過雙方之努力而予以修 補,且縱未能修補雙方關係,亦不得執此反謂丁○○等人於 丁○○與戊○○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上開行為未侵害戊○○之 配偶權,是難認戊○○之配偶身分法益未受侵害,丁○○此 部分之辯詞,自無足取。
⒊查戊○○並無工作,其名下有房屋2 棟,土地6 筆,汽車1 輛,丁○○海軍軍官學校畢業,退役後任職導遊,106 年利 息所得為189,525 元,薪資所得為250,336 元,現每月可領 取之退休俸將逐年遞減至每月5 萬元(見本院卷第297 頁) ,名下有房屋1 棟、土地1 筆,汽車1 輛,另有部分負債( 本院卷第299 頁);甲○○為大學畢業,現為資產管理專員 (原審卷一第216 頁),106 年所得共240 餘萬元,名下有 房屋2 棟,土地4 筆;另乙○○為大學畢業,有專業護理師 資格(原審卷一第195 、196 頁),106 年所得共67萬多元 ,名下無財產;而丙○○名下無財產,亦無所得等情等情,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證(原審卷一證物袋 內),斟酌本件兩造前開學經歷、財產狀況,又戊○○與丁 ○○於88年10月3 日結婚已逾20年,育有3 女,現分居中, 及丁○○所各別與甲○○等3 人侵害戊○○之行為態樣及手 段、事發之經過與緣由、戊○○因本件事故身心受創情形等 一切情狀,認丁○○與甲○○應連帶賠償戊○○非財產上之 損害,以25萬元為適當。另丁○○與乙○○,以及丁○○與 丙○○,各應連帶賠償戊○○之非財產上之損害,皆分別以 10萬元為適當。至戊○○所為請求逾前開部分之請求,即非 允當。
㈣丁○○所為戊○○與有過失之抗辯,有無理由? 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被害 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 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 足當之,並非被害人所有行為,均當然成為損害發生或擴大 之共同原因。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 係,尚不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⒉丁○○雖稱與戊○○結婚已20年,雙方多年來已少有互動, ,且家中經濟全賴丁○○一人獨力支付,縱罹患癌症亦未見 戊○○付出關懷,戊○○亦放任家庭環境髒亂,應認戊○○ 對於損害之發生及擴大,與有過失云云。然同前所述,戊○ ○與丁○○間之夫妻關係,縱不和睦,非無可能透過渠等加 以努力而得以修補,非當然致丁○○分別與甲○○等3 人為 前述逾越一般正常男女社交行為,致侵害戊○○之配偶權。 是丁○○與戊○○間夫妻感情欠佳,不能認係戊○○之配偶 權受侵害之共同原因或促成損害之擴大,揆諸前開論述,自 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丁○○此部分之辯詞,自無可採。七、綜上所述,戊○○依民法第184 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丁○○與甲○ ○應連帶賠償25萬元及自108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而 丁○○與乙○○應連帶賠償戊○○10萬元及自108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另丁○○與丙○○應連帶賠償戊○○10萬 元及自108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 據,應予駁回。從而原審於前開範圍內分別為丁○○及甲○ ○等3 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戊○○其餘之訴,並無不合。 上訴及附帶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駁回上訴及附帶上訴。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間其 餘攻防及舉證(含請求戊○○提出手機Line原本等),因與 本院上開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附表:
┌──┬─────┬─────────────┬───────┬─────┐
│對象│ 日期 │簡訊對話內容(或錄音內容)│ 說明 │證據 │
├──┼─────┼─────────────┼───────┼─────┤
│林寬│000-00-00 │(以下林指甲○○,紀指紀騰│105年9月25日,│原證3、原 │
│樺 │ │為) │丁○○原與林寬│證9、原證 │
│ │ │林:Just line me when │樺相約帶團結束│14 │
│ │ │ arriving airport. │後,至甲○○台│ │
│ │ │林:搭大有巴士至忠孝復興站│北家中陪其過夜│丁○○於 │
│ │ │ ,換木柵線至萬芳醫院站│,但嗣後因事無│109 年2 月│
│ │ │ 。 │法過去,引起林│12日原審審│
│ │ │林:Where`re you?Come or │寬樺不悅。 │理時,自承│
│ │ │ not? │ │與甲○○有│
│ │ │紀:我今天可能不去了! │ │該等對話內│
│ │ │紀:客人3人行李沒拿到1人行│ │容(原審卷│
│ │ │ 李破損處理中 │ │二第384 頁│
│ │ │林:需要處理整晚?好吧!再│ │)。 │
│ │ │ 聯絡,我原要去永和頂溪│ │ │
│ │ │ 捷運附近整理頭髮,擔心│ │ │
│ │ │ 你會來而取消。現在又被│ │ │
│ │ │ 你再放鴿子??算了,以│ │ │
│ │ │ 後也不用再來了! │ │ │
│ ├─────┼─────────────┼───────┤ │
│ │000-00-00 │紀:颱風過後部分地方災情嚴│丁○○傳訊向林│ │
│ │ │ 重並停電不知道家裡都還│寬樺為105年9月│ │
│ │ │ 好嗎? │25日之事道歉,│ │
│ │ │紀:我能夠理解妳恨我 │並解釋因為黃靜│ │
│ │ │紀:當天一堆事等著處理 │婉知道丁○○當│ │
│ │ │紀:結束之後快9點 │日回國,必須找│ │
│ │ │紀:我當然想去找妳但我擔心│到好理由才能不│ │
│ │ │ 的事那口子知道我回國所│回家。 │ │
│ │ │ 以我總要找個好理由不回│ │ │
│ │ │ 家 │ │ │
│ │ │紀:妳老公在家妳不回家睡也│ │ │
│ │ │ 是要有個好理由不是嗎?│ │ │
│ │ │紀:我當下看妳訊息真的不知│ │ │
│ │ │ 如何處理 │ │ │
│ ├─────┼─────────────┼───────┤ │
│ │000-00-00 │林:我,很真很純。朋友說的│「若對此感情抱│ │
│ │ │ 每句話都會當真。你上週│著玩弄的態度,│ │
│ │ │ 四called me said │請別來招惹我。│ │
│ │ │ you'llstay in TPE. I │」等語,證明二│ │
│ │ │ thought you have │人有男女間之感│ │
│ │ │ communicated to your │情。 │ │
│ │ │ wife, and got reason │ │ │
│ │ │ to stay.…這輩子從未被│ │ │
│ │ │ 放鴿子,you're the │ │ │
│ │ │ only one,且連續二次。 │ │ │
│ │ │ 若對此感情抱著玩弄的態│ │ │
│ │ │ 度,請別來招惹我。我玩│ │ │
│ │ │ 不起,因不想讓你無三不│ │ │
│ │ │ 成禮。 │ │ │
│ ├─────┼─────────────┼───────┤ │
│ │000-00-00 │紀:喝杯咖啡 消消火氣喔… │丁○○傳訊致歉│ │
│ │ │林:現在心如止水,哪來的火│,甲○○表示已│ │
│ │ │ 氣大?Thanks for │不生氣,但要求│ │
│ │ │ sharing. │丁○○遵守4點 │ │
│ │ │林:你若願意遵守「樺為」公│事項: │ │
│ │ │ 約,我們再繼續;否則,│1.每月見一次面│ │
│ │ │ 就bye bye!公約1-meet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