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蘇秀山
顏志宗
顏德勝
顏榮華
顏宏龍
顏凱茵
顏貴美
宋顏美花
被 上訴 人 顏美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美霞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文到7 日內向社團法人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上訴人必須 合一確定,雖僅上訴人蘇秀山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其效力及於同造當事人顏志宗以次7 人,爰併列為上訴人,先予敘明。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美霞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 000 地號土地,因依東港地政事務所複丈分割成果圖,各共 有人分割取得土地位置不同,市價或有差異,且分得土地面 積互有增減,須鑑定上開土地市價,確定各應找補金額,訴 訟始能進行。經指定社團法人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 ,鑑定費用為新台幣1 萬8000元,請於文到7 日內逕向該事 務所(地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3 樓之4 )預為 繳納,並向本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