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32號
KSHV,109,上,32,2020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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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黃雲雄 
      黃彥樺 


      黃李秋美
      黃一正 

      黃意雯 
      黃彥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高紹珉律師
被上訴人  蘇文旭 
      蘇加均 
      蘇儀  
      蘇名毅 
      蘇吳麗純
      蘇容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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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